1、 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和注銷稅務登記。
2、 辦理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的發票領購手續。
3、 辦理納稅申報或扣繳稅款報告。
4、 辦理繳納稅款和申請退稅。
5、 制作涉稅文書。
6、 審查納稅情況。
7、 開展稅務咨詢,受聘稅務顧問。
8、 稅務行政復議。
9、 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業務
辦理稅務登記須知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證件,資料。
前述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和個人外,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凡屬于深圳市地方稅務局征管范圍的納稅人都必須到市地方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深圳特區二線內繳納地方稅收的納稅人,除鹽田區、南山區(含蛇口)的個體工商戶(含個體診所)在當地征管分局(所)辦理稅務登記外,其余一律集中到深圳市地方稅務局稅務登記分局辦理。
寶安、龍崗、大工業區繳納地方稅收的納稅人在所在地的征管分局(所)辦理稅務登記。
辦理開業稅務登記的納稅人需向登記部門提供以下表、證資料:
(1)、已填寫好的《稅務登記表》
(2)、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的正(副)本原件、復印件。
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提供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批準證書復印件。
特殊行業(黃金制品業、金融業、停車場等)應提供行業經營許可證或批復原件、復印件。
凡實際經營者與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上登記的經營者不一致的,應在提供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時附送承包、租賃合同復印件及實際經營者的身份證復印件。
(3)、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及批文復印件。
因合并、分立、改制而新設的企業應提供合并、分立、改制的有關資料。
(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的原件、復印件。
(5)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的復印件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組織機構代碼卡)原件。
(6)房地產權屬證明文件和房地產租賃合同或其他證明復印件。
詳情咨詢晉昇國際:400-83308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