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實質上是一種高層次、高智力型的財務管理活動,是 事先 的規劃和安排,經濟活動一旦發生后,就無法事后補救。因此,稅務人員應當是高智能復合型人才,需要具備稅收、會計、財務等專業知識,并全面了解、熟悉 企業整個籌資、經營、投資活動。如何使用增值稅退稅款,對繳納企業所得稅有著直接的影響。財稅〔2012〕27號文件規定“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于軟件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為企業留下了選擇余地,從而提供了軟件企業所得稅籌劃空間。軟件企業應綜合考慮是否處于優惠期、處于何種優惠期、研發項目能否享受加計扣除等情況,對退稅款的用途作出合理安排,以求最大限度節省企業所得稅。
如果企業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稅款100萬元,購置100萬元的固定資產,采用直線折舊法,折舊年限10年,則每年平均的10萬元不能稅前扣除。等效于未來10年中,每年多計1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
如果用于產品研發,則不允許列入研發費用。當研發項目可以據實扣除時,等效于多計1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當研發項目可以加計扣除時,等效于多計15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
●當“兩免三減半”優惠已結束時,首選用于購置固定資產選擇1:用于購置固定資產,意味著未來10年每年多繳納所得稅10×25%=2.5(萬元);10年共計多繳納所得稅25萬元。
選擇2:用于據實扣除項目的產品研發,意味著當年多繳納所得稅100×25%=25(萬元)。
選擇3:用于加計扣除項目的產品研發,意味著當年多繳納所得稅150×25%=37.5(萬元)。
雖然選擇1與選擇2總計繳納所得稅數額相等,但考慮到資金的時間價值,選擇1優于選擇2。
●當處于“三減半”優惠期時,首選用于據實扣除項目的產品研發
選擇1:用于購置固定資產,如果處于減半優惠期第1年,意味著未來10年中,前3年多繳納所得稅10×25%÷2×3=3.75(萬元);后7年多繳納所得稅10×25%×7=17.5(萬元),合計3.75+
17.5=21.25(萬元)。
如果處于減半優惠期第2年,則多繳納所得稅10×25%÷2×2
10×25%×8=22.5(萬元)。
如果處于減半優惠期第3年,則多繳納所得稅10×25%÷2×1
10×25%×9=23.75(萬元)。
選擇2:用于據實扣除項目的產品研發,意味著當年多繳納所得稅100×25%=12.5(萬元)。
選擇3:用于加計扣除項目的產品研發,意味著當年多繳納所得稅150×25%÷2=18.75(萬元)。
●當處于免征優惠期時,首選用于產品研發
選擇1:用于購置固定資產,如果處于免征優惠期第1年,意味著未來10年中,前2年免征期無實質影響,第3-5年多繳納所得稅10×25%÷2×3=3.75(萬元);第6-10年多繳納所得稅10×25%×5=12.5(萬元);合計3.75
+12.5=16.25(萬元)。
如果處于免征優惠期第2年,則多繳納所得稅0×1
+10×25%÷2×3
+10×25%×6=18.75(萬元)。
選擇2:用于產品研發——產品研發項目是據實扣除項目還是加計扣除沒有實質區別。因為當年免征所得稅,不管稅前扣除多少,所得稅額均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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