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設立條件
隸屬企業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設立并作出決議;
分支機構的經營范圍不能超出隸屬企業的范圍;
符合登記機關要求的其他條件。
二、提供材料
隸屬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公章];
隸屬企業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
隸屬企業章程復印件[加蓋公章],原件備核;
分支機構營業場所的房屋租賃合同書原件一式二份,要求:
以隸屬企業名稱租用 面積30平方米以上(生產型200平方米) 租期一年以上
用途為辦公(或廠房) 該合同需經租賃管理所登記
分支機構負責人的身份證原件,二寸彩照1張,個人履歷一份;
三、承辦時限
生產 型: 10 個工作天完成;[經消防、環保審批后起計算]
非生產型: 10 個工作天完成;
四、承辦費用
生 產 型: 4000 元人民幣;[含工本費,但不含消防、環保審批產生的任何費用]
非生產型: 3500 元人民幣;[含工本費]
[承辦證件]
分支機構營業執照正副本;
公章、財務專用章、負責人私章各1枚;
刻章登記卡;
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正副本、IC卡;
國稅登記證正副本及登記表;
地稅登記證正副本及登記表;
生產型還包括環保批文、消防批文。
[前置許可]
屬深圳市人民政府134號令<<關于發布深圳市行政審批事項清理結果的決定>>涉及前置許可的項目,一般指:國際貨運代理、倉儲、運輸、醫療機構、藥品、藥具、醫療器械、安技防、成品油、原油、書報、雜志、基礎電信、增值電信、網絡服務、人才中介、職業介紹、農藥、獸藥、印刷、互聯網服務、娛樂、速遞、投遞、拍賣、典當、音像制品、保險、銀行、建筑、會計、辦學、法律服務等項目。